2015年7月,上海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和上海市紅十字會聯合牽頭,在浦東新區和嘉定區軌交站點和機場試點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儀(AED)試點配置。截至2019年底,全市設置AED數量達3000余臺,其中,浦東新區僅紅十字會系統就設置1003臺。
浦東新區作為上海市首個AED投放試點,其經驗對于上海其他地區及各省市具有參考價值。本研究主要通過實證研究的方式,對現有AED的投放、使用及維護情況進行摸底調查,獲取各個投放點對于AED使用管理的意見或建議,以期形成可復制、可推廣的經驗模式,從而為更多AED投放提供價值性參考,提升AED管理維護的服務能力和水平,推動AED的投放、使用、管理、維護工作規范化、制度化、常態化。
AED投放與使用之困
投放數量不多。目前,上海市浦東新區常住人口565.44萬人,按照每10萬人擁有300臺AED的國際標準估算,全區投放AED數量至少應達16800臺。但截至2019年底,浦東新區的AED投放量僅為1000余臺,從數量來看,與國際標準還有較大差距。
利用率不高。調研數據顯示,97.64%的AED從未被使用過。排除投放場所沒有發生需要使用的機會外,根據管理維護者“不敢用真機”的說法,可以得知,即使經過一定培訓的管理維護者,對于使用AED依然心存顧慮。AED要真正發揮作用,還需打破“用”的瓶頸,如何通過培訓讓管理維護者“敢用”,值得各方深思。
公眾認知缺失。AED應用較少的另一個重要因素,是大眾對其“不認識”和“不敢用”。2011年至2015年,全國紅十字會系統應急救護培訓普及率僅有1.5%左右,參加過AED使用培訓的人更少。調研結果中,72%的管理維護者表示曾對大眾進行過AED相關傳播,但更多針對的是AED基礎知識的普及,上手實踐性宣傳較少。因此,即使發生需要使用AED的緊急情況,大部分公眾還是“不敢用”。
法律保障不足。在我國,AED被列為醫療器械,而醫療器械有一個明確要求,只有醫務人員可以使用。相關專家認為,AED須由醫務人員使用這個規定,也是中國AED應用少的主要原因之一,“AED是一個‘傻瓜機’,如果相關法律能夠松綁,將其列為民用醫療設備的話,可能會是一個較大突破。”
AED的管理維護職責劃分
調研發現,AED在積極發揮救命作用的同時,亦存在售后管理及運營維護等問題,亟待進一步妥善解決。
為確保所有AED在緊急關頭隨取即用,首先采購人及管理者需要掌握所有AED設備的實時狀態,如電池剩余電量、電極片是否有效、設備是否在原始位置、設備狀態是否良好、急救耗材是否過期等;其次,因AED設備均被安裝在公共場所,有些甚至在室外,所以要有必要防盜裝置;再次,在實際發生心臟驟停需要緊急施救的案例中,現場第一目擊者需要查找導航獲取離事發地點最近的AED的準確位置,以便在最短時間內拿到AED,或者現場第一目擊者也可通過發出緊急呼救,由收到并接單的救護人員查找獲取最近的AED,送到事發地點并參與急救。因此,AED的管理與維護責任主體涉及牽頭設置的機構、供貨商、設置地點所在機構、其他職能部門、有關公益組織,甚至公眾。
從目前情況看,雖然浦東新區AED公共場所都有管理維護者,但這些工作人員都是兼職,流動比較頻繁,管理與維護只是其正常工作之外的額外任務,沒有強制性要求和規定,因此一些公共場所的負責單位、管理者對于設置和管理維護AED缺乏主動性。
大多數管理維護者表示,AED一旦出現問題,會第一時間向廠商反饋,但供貨商年度巡檢次數最多4次,甚至有些場所供貨商實地巡檢次數更少。因此,在采購AED時,如何與供貨商就后期管理維護達成合作,是非常重要的一環。
調研過程中,分別訪談了浦東新區紅十字會項目負責人及菲康、飛利浦等AED供貨商工作人員,就AED智能化管理與之進行交流。目前,相關供貨商AED已經配套了智能化管理,主要體系在幾個方面:1. AED遠程智能監管,實時監控感知AED狀態,確保AED始終處于正常待機狀態,維護期內實現隨取隨用;2. AED取用,包括手機藍牙打開箱體,微信小程序掃描二維碼打開箱體(緊急狀態);3. 通過箱體內置智能控制模塊,實時監測AED設備進行綜合管控,實時上傳AED的實際狀態,包括是否正常,是否處于維修狀態(含電量報警、維修提示等);4. 通過內置智能控制模塊,實時監測AED是否位移,是否被移動,AED箱體是否被打開使用;5. 多接口涵蓋各個品牌AED,通過藍牙、Wifi、4G接入,可以達到對不同品牌AED設備的兼容管理。原有第一代外箱因技術限制不具備智能統籌管理,由于設備數量每年遞增分布廣泛,管理人工成本不斷增加,每個季度需要通過人工巡檢才能了解其是否正常運行。
AED智能化管控系統的應用,大大解決了傳統AED設備位置孤立、實時狀態未知、耗材更換未知、使用情況未知以及管理失控等諸多問題。對在公共場所安裝的AED設備及其配套箱體進行綜合全面的管控,實現AED遠程智能監管,實時監控感知AED狀態,確保AED始終處于正常待機狀態,維護期內實現隨取隨用;通過AED地圖精準定位便于廣大市民緊急情況下查找取用,綜合解決了傳統AED設備位置不詳、實時狀態未知、耗材更換不及時、使用情況不知情、位置信息不明確、維護成本高以及防止盜竊等一系列管理問題。
智能管理亦可以跟人工管理相結合。智能管理可以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各個分布地點AED的設備狀態,如發現有設備故障或者報錯時推送給人工,可以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判斷和檢修,大幅度縮短設備報錯的時間做及時檢修。在升級為智能管理后可以將之前的每年人工巡檢4次,改為每年巡檢1次,大大節約了人力物力。發現有設備報錯或故障信息推送,可第一時間進行檢修和維護,主管單位亦可快速得到反饋。智能管理還可及時發現設備被取出使用等信息,精確掌握急救使用數據的統計和及時更換設備的耗材數量。
目前,浦東新區紅十字會AED智能化升級改造項目已通過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中心評審,即將實現智能化管理平臺24小時實時動態信息化管理。下一步,區紅十字會將繼續堅持科學布點、拓展培訓、強化管理、加強與應急管理局對接,加快建立AED項目智能化管理模式,將AED納入區應急管理系統和“城市大腦”,助力城市安全。
AED配置的多元化管理模式探討
AED配置模式也是影響其投放及后期的維護管理的重要因素。從目前AED配置的三種模式對管理的影響來看,各有利弊,無論采用何種模式,都需要參與各方的良好合作及相關約定。
AED采購管理模式
目前,市場上有很多AED品牌,各品牌報價也有不同價位的區分。AED的投放流程一般為:先了解AED品牌,再去尋找相應供應商,視報價進行采購。但是,由于采購負責人本身對AED設備并非十分了解,往往會導致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信息不對稱。另外,對于采購方來說,安裝配置AED僅僅是一個開始,AED的配件需要維護,AED的使用培訓也需要時時跟進,這對于采購方來說無疑是一筆額外開支。
對于這個問題,可以從配置一臺AED的成本著手計算。一般來說,配置一臺AED的成本主要包括:設備的采購、配件的定期更換、設備使用培訓、外箱及外包配置等。上海市紅十字會作為牽頭落實AED公益項目的部門,采取公開招投標、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,區一級紅十字會可從市紅十字會采購目錄中選擇供貨商,以此降低公益成本。
另外,AED的使用培訓不是一個簡單的設備操作使用培訓,而是指一個人發生心臟驟停之后完整的急救鏈培訓,包括:確認環境安全、檢查患者呼吸、CPR心肺復蘇術、AED電除顫等步驟。一般來說,組織這樣的一場培訓花費的成本也不會太低。
因此,如采用AED采購的管理模式,需和廠商簽訂比較詳細的合作協議,包括后期管理中的培訓方式、次數及巡檢周期等,保證廠商能參與其中。
AED租賃管理模式
商務部發布的《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(2016-2017)》顯示,2016年內外資融資租賃商醫療租賃業務規模達783.2億元,成為融資租賃業務新的增長點。對于有需求但經濟困難的地區來說,單臺AED采購價格過萬,如果要配置多臺AED,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。針對這一困境,可按天/月/年等方式進行AED租賃,一站解決資金問題,減少一次性資金投入。
雖然AED租賃管理模式比起采購管理模式在費用方面具有優勢,但同樣需考慮后期的管理與維護,包括租賃到期后涉及的更換問題等。
AED托管管理模式
相較采購管理模式和租賃管理模式,AED托管管理服務能夠讓采購者承受預期價格采購到心儀的AED設備,也能享受所有與AED配套的服務,是一種比較適宜的管理方式。在托管管理模式中,同樣需要明確各方定位與職責,否則會出現“安裝后無人管理維護”的局面。
值得注意的是,無論哪種管理模式,都需要加快AED智能化管理模式,這也是AED設置的趨勢。
AED設置的頂層規劃與法律保障
AED的頂層規劃及建議
從浦東新區AED的設置情況看,AED投放按照項目制落地實施,通過項目立項、項目方案擬定、財政撥款、AED供貨商招標、采購、AED安裝、公共場所AED管理志愿者培訓等流程進行,過程中包括AED宣傳活動及定期檢查等事項。
從頂層設計規劃來看,項目方案缺乏整體機制設置、標準建設、管理規范、督導檢查等的規劃,AED安裝后的實際效果很難衡量。建議由應急管理和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制定公共場所AED設置規劃與管理辦法,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具體管理規范,區衛生健康委員會、區紅十字會作為執行方,進行實地調研,梳理各類規范標準,制定年度項目方案,指導規范各方的工作、職責及監督管理機制。
浦東新區作為上海市AED設置試點區域,是其他區域探索AED設置規范管理的先行者。在浦東新區范圍內,可以采用由點到面的形式,通過打造試點場所來研究各個單位的系統管理、各項規范制度、培訓實施、宣傳活動組織,推動各項規范機制和流程建立起來,有效發揮AED的功用。
相關法律與政策保障
2016年11月1日,《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》正式實施,明確規定,今后在軌交站點和機場等交通樞紐、學校、體育場館、文化娛樂場所、旅館、商場、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,必須配備急救器械。同時強調,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,對患者造成損害的,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。
2017年3月,全國人大通過的《民法總則》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,“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”,被譽為中國的“好人法”。2020年5月28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頒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第一百八十四條亦有規定,“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”。
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,從法律角度保障了施救者的權益,進一步推動了公共場所AED普及應用。但與此同時,在一些地方卻出現了AED箱被鎖、AED損壞被盜、第一發現人不會或不敢使用AED、學過會使用但找不到AED等情況,因此,亟需盡快出臺由急救醫學專家參與制定的關于AED放置、投放地點、指示標識、參與方的職責責任、使用和管理的規范性指導意見。
綜上所述,AED在配置過程中,需要法律、政策的保障,也需要供貨商、紅十字會、各配置場所加強合作。在各方共同參與與管理維護的過程中,如何發揮出各方的作用、優勢、合作共贏、需要依據一個較為完善的政策和機制。在整個過程中,紅十字會應根據自身的定位,發揮統籌、協同、保障、倡導的作用,促進急救在我國的快速規范和發力。
(顧賽花 上海市浦東新區紅十字會黨組書記、常務副會長)
下一篇:返回列表